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汇联易带来政策解读及落地方案
2020-04-03
随着数字化技术在各行各业快速融合发展,国家也在积极主动地出台发票电子化的政策,为企业费用管理提供指导方针,推进无纸化办公进程。
3月3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汇联易将为读者带来此次通知的重点解读以及汇联易落地解决方案,帮助企业更好地完成数字化转型。
(原文见文末)
1、电子归档政策重点解读 重点1 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原文 二、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重点2 电子票归档必须保有电子会计凭证 原文 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重点3 电子票无需再打印纸质件存档 原文 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2、汇联易落地解决方案 汇联易电子发票报销管理方案,一站式完成发票归集、录入、报销、归档。 员工免贴票,领导在线把控每一笔费用的真实性,财务告别人工查验、发票归集,企业迈向无纸化办公。 政策指出: 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以下为满足条件及汇联易相应功能: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汇联易 1)员工可批量导入微信、支付宝、邮箱等第三方平台的电子发票; 2)支持发票查验与校验——对接国税真实查验结果,并对发票进行发票重复、连号、逾期、抬头、发票&费用匹配性、发票合规性等多维度校验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汇联易 汇联易已获取SOC 1 Type2,国家信息安全三级等保等资质证书,ISO 27001,ISO 27017,有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部署了阿里云多款安全产品来实现数据的传输和存储安全,异地灾备确保高可用性,数据库审计能追溯到数据的修改。 数据存储秒级备份,数据永不丢失。完善严格的数据更新权限控制,保障电子凭证类数据落地即归档,不可篡改。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汇联易 1.提供发票PDF识别功能,支持从支付宝、微信、邮箱、发票夹小程序归集电子发票,报销。 2.为客户提供数据开放接口,报销流程结束后能输出单据、费用、分摊、发票结构化的元数据,可查询元数据关联关系。 3.提供详细发票汇总报表,可自定义筛选条件,查询发票详细信息及关联的费用、单据信息。 4.拥有发票管理平台,支持管理员对发票结构化数据、状态、原件、图片等信息进行综合管理。 三、政策原文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财会〔2020〕6 号89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档案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档案局,国务院各部委财务部门、档案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档案部门,中央企业财务部门、档案部门: 为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规范各类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二、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等要求。 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六、单位和个人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处罚。 七、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2020年3月23日
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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